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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人員密集場所火災事故的預防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4-05-11 21:10:26】   游覽量: 【3411】

??? 近年來,我國的人員密集場所發生多起因火災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此類事故的發生已是當前消防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過對消防工作的實踐調查,文章闡述了我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監督的現狀和困難、火災的特點和原因。更從我國的現實國情、消防工作的實際出發,淺談了解決實際問題的、操作性很強的方法。  關鍵詞 人員密集? 群死群傷? 火災事故? 預防

????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型和超大型商場、市場、超市商場、賓館、網吧等人員密集場所(是指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學校、醫院、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相對聚集的場所。此類場所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社會穩定)日漸增多,加之原有的部分人員密集場所存在的“先天性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消除,致使火災損失重、人員群死群傷的重特大火災呈不斷抬升的趨勢。而初起火災撲救不及時和人員疏散不及時已成為引發重特大火災的直接因素。預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是一個涉及領域多、社會面寬的系統工程,而如何有效地控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越來越成為各界普遍關注的課題。通過對消防監督工作調查研究,就預防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做淺析。  
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1、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隱患難整改。此類場所存在的主要隱患是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未安裝或不能正常運行,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起不到報警、滅火的作用;安全疏散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安全出口寬度、數量不足且被封堵、鎖閉、占用、堆放雜物,常閉式防火門不裝設閉門器或閉門器損壞;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裝修等情況也很突出。人員密集場所的主體建筑物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或經消防安全檢查、審核、驗收不合格就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1.2、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用火用電、防火檢查(巡查)、控制室值班、員工培訓、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火災隱患整改、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很多單位沒有建立或雖然建立了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發生火災時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1.3、人員密集場所的責任人素質不高。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得不到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不熟悉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會引導人員疏散、不會撲救初起火災,有的職工甚至不會使用滅火器!而且,這種現象是很普遍的。  
1.4、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隱患久治不改。一些舊的人員密集場所由于經營狀況不好,沒有足夠整改資金,致使隱患久拖不改,甚至為了增加效益,擅自出租攤位,占用消防通道,形成火災隱患惡性循環。  
1.5、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教訓。  
 1993年2月14日 ,河北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火災,死81人,傷54人;  
 1994年11月27日 ,遼寧阜新藝苑歌舞廳火災,死233人,傷20人;  
 1994年12月8日 ,新疆克拉瑪依市友誼賓館火災,死325人,傷130人;  
 1995年4月24日 ,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產蛋禽公司(錄像廳)火災,死52人,傷6人;  
 1997年1月29日 ,湖南長沙市燕山酒家火災,死40人,傷89人;  
 2000年12月25日 ,河南洛陽市東都商廈火災,死309人,傷7人;  
 2002年6月16日 ,北京市“藍極速”網吧火災,死25人,傷12人;  
 2004年2月15日 ,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死54人,傷67人。  
2、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基本特點。  
2.1、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以多層建筑為主,高層群死群傷火災少。自 1985年4月19日 我國某市第一起飯店火災死11人至今,尚未有高層群死群傷火災,客觀上講,也是因為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日益成熟,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相對完善,可燃裝修材料控制較嚴等防火監督工作的落實。  
2.2、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頻率高,死傷數量大。據統計:1991年至2002年人員密集場所共發生特大火災282起,死1833人,傷855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火災44起,死1705人,傷640人。盡管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了廣泛關注,也采取了強有力的措施消除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但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仍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主要發生在多層公共娛樂場所;多層勞動密集型生產車間;磚木結構老式居住建筑、招待所、賓館;多層百貨商場;“三合一”建筑等場所。  
2.3、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原因。  
 2.3.1 、初起火災未能及時撲滅和控制。綜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大多數是由于初起未能及時撲滅和控制,人員來不及逃生,直接導致燒死或窒息死亡。  
 2.3.2 、火災初起盲目切斷電源。被困人員因失去照明而找不到疏散方向,產生恐懼心理,影響疏散速度和流量,并直接導致擠踏死亡。  
 2.3.3 、疏散通道被堵或疏散出口上鎖。由于業主或使用單位缺乏安全疏散意識,貪圖管理方便和節省人力開支,直接導致了火災時人員被困而釀成慘劇。  
 2.3.4 、窗口人為的被封堵。在火災應急情況下,窗口是可以作為第二逃生通道,是疏散自救和消防援救的重要途徑。人為的用磚塊砌封、裝防盜鐵柵欄、內裝飾封封、內部貨架封堵、外部廣告牌封堵等情況,都直接斷絕了從窗口逃生的出路,增加了群死群傷的數量。  
 2.3.5 、建筑物自然排煙排熱條件差。缺乏利用側窗和屋頂自然排煙的意識,為了滿足經營的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窗口往往被封堵,不具備排煙排熱條件,造成火災情況下煙熱難以排出,致使群死群傷增加。  
2.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存在的問題。  
為了根除火災隱患,防止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國家從94年底開始就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人員密集場所尤其是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但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仍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4.1 、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必然結果。人類社會從認識火到利用火已經有很長時間,火災也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越來越猛。火災的發生,有一定的客觀規律。從辯證的角度來看,火災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社會發展的越快,經濟發展的越迅速,火災數量越多,火災所造成的損失也就越大。尤其是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經濟發展迅猛,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眾多高樓大廈拔地而起,數不勝數的商場、娛樂場所如雨后春筍般出現,而這些場所在建設初期往往忽略了消防問題,造成先天性火災隱患大量出現,更為日后的火災埋下了禍根。  
 2.4.2 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國家先后制訂和修改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了政府、單位、公民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但有些法律法規還有部分不健全的地方,致使火災隱患不能得到徹底消除。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十三條規定,“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消防機構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消防機構缺乏相關法律賦予的強制手段。如果場所拒不停業,消防機構只有在三個月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在這期間就很有可能就會發生火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五十四條規定,關停有些人員密集場所,如果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而政府往往會考慮這些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影響力,不一定真正讓其停業,造成火災隱患長期存在,隨時可能發生火災。  
 2.4.3 、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重視不夠。在各次專項治理的組織開展過程中,政府雖然重視,但往往只是開開會、發發文,少有領導能夠親自帶隊進行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各職能部門也不能投入足夠的精力參與其中,鄉鎮政府和派出所對消防業務不熟,主要還是依靠消防機構,而消防機構受人員編制所限,不能全面對所有場所進行檢查治理,致使部分場所隱患長期不能根除,對責令停業的場所不能采取強有力措施徹底關停。  
 2.4.4 、場所負責人責任和主人意識差。長期以來,“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的意識在各個單位乃至全社會都不甚明確,仍存在“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門的事情,或是單位主管部門事情”的錯誤認識,這是導致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弱化的一個根本原因。因此,在全社會樹立起“單位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的意識,尤其是增強各個單位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是建立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機制的首要環節和必要途徑。  
 2.4.5 、群眾的安全素質不高,自防自救能力差。火災發生的規律告訴我們,火災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對人造成致命的傷害。往往在消防隊到達之前,就已經傷亡大半了,要想減少人員傷亡,應在提高公共娛樂場所的自防自救能力上下功夫。而一些人員密集場所無論在人防、物防,還是技防等方面都是水平較低,特別是在火災發生后消防隊到達前這段寶貴時間內,如從業人員不能及時報警、快速組織滅火、迅速引導顧客逃生,往往釀成大災大難。  
3、預防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對策。  
3.1、擴大水噴淋滅火系統的設置范圍,是防止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根本性技術措施。  
 3.1.1 、水噴淋系統在火災撲救中的作用相當明顯,是撲滅和控制初起火災最有效的手段。發達國家十分重視水噴淋的設計和使用效能的研究。根據火災統計分析,美國消防協會從1925年到1969年的45年中統計,安裝水噴淋的建筑物共發生火災81425次,滅火和控火成功率為96.2%;美國紐約從1969年至1978年的十年中共發生高層建筑火災1678起,著火建筑物內的水噴淋系統撲滅了98%的高層綜合樓火災和97.7%的其它高層火災。我國現有的水噴淋滅火系統也有良好的滅火效果,2002年上半年,上海發生高層建筑火災22起,10起是在建工地火災,2起發生在室外廣告牌,2起發生在脫排油煙管道內,1起因內裝修關閉噴淋凡爾未發揮作用,其余7起火災全部由水噴淋撲滅,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綜觀國內的一些商場大火,其教訓很多是未安裝水噴淋系統或因水噴淋系統存在問題。因此,保證水噴淋系統硬件完好是控制群死群傷和重特大火災的關鍵。  
 3.1.2 、應當充分利用生活用水資源,推廣簡易水噴淋系統設置。在建筑高度低于24m的、面積不大于500m2的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的改建工程、住宿與經營、儲存、生產為一體的“三合一”建筑,以及其他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范圍以外的其他較重要的場所,廣泛推廣設置簡易水噴淋系統,這是提高建筑抗御火災的能力的有效措施。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確保一路可靠市政供水,可采用市政管網供水、室內消火栓管道供水或屋頂水箱供水方式。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銷商店的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其他場所的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采用標準響應噴頭。關于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上海市制定了《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施工、維護暫行技術辦法》,在6.4萬戶磚木結構老式居民樓的樓梯和走道間、液化石油氣換瓶站、地下人防、小旅館、有可燃和易燃物經銷的街面店鋪和倉庫,以及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范圍以外的場所,普遍推廣利用生活用水管道和屋頂水箱壓力,直接接出水管,適當放大給水管徑,安裝水噴淋,達到火災早期噴灑控火、滅火的目的,這是一個值得借鑒和推廣的經驗。  
 3.1.3 、在GB50084-200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修訂中應當充分考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作用,對其設計、施工、維護進行相應的研究和規定,從而使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更加科學合理,為廣泛應用簡易水噴淋滅火系統提供理論和規范依據。  
3.2、加強消防應急燈具和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不容許盲目切斷電源。  
 3.2.1 、合理設置消防應急燈具。消防應急燈具是火災發生時,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標志和/或照明的各類燈具,實踐證明,合理設置消防應急燈具,在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疏散中起著的重要的作用。在無自然采光和常照明場所不得使用自發光疏散指示,疏散任務重、有自然采光或常照明的樓梯間,可沿墻壁設置自發光照明帶,美國雙塔大廈9.11事件人員疏散中,由于在樓梯間設置了自發光照明帶,疏散效率提高了四倍。此外,在商場、集貿市場、展覽館、歌舞廳、影劇院、體育館、醫院、賓館等人員聚集場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設置區別于其他地面的明顯發光標志及疏散指示設施,可以有效避免迷宮式疏散所造成的人員恐慌,在主要疏散通道垂直上方加強設置自然或機械排煙設施,及時排出上升到頂棚的煙氣,可以防止高溫煙氣的水平擴散和對建筑構件的影響。  
 3.2.2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避難層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置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標志、“疏散通道”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志,在其反面應設置“拉開”標志。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鎖閉”標志。在旅館、飯店、商場(店)、影劇院、醫院、圖書館、檔案館(室)、候車(船、機)室大廳、車、船、飛機和其它公共場所,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吸煙,應設置“禁止吸煙”等標志。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也是不容忽視的,不僅僅是要設置普通的標志牌,一旦失去正常照明,這些標志很難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燈光或自發光消防安全標志。  
 3.2.3 、火災初期決不容許盲目切斷電源。國內群死群傷火災中,已有多起在火災初期肓目斷電,造成人員恐慌,找不到疏散方向,影響了疏散速度和流量,擴大了死傷數量。例如:某紡織廠拆房工地火災,因盲目斷電,導致4位拿了滅火器乘貨梯上樓滅火的民工被困在電梯轎廂內,待滅火結束清點人數時才被發現,后經急送醫院搶救才幸免遇難。盲目斷電既影響安全疏散也影響滅火進攻中人員的搶救、火情偵察、戰斗展開速度,并帶來諸多的不安全因素。用電設備和電纜線路火災撲救中,不切斷電源存在觸電危險時,除戶外線路由供電部門根據消防要求必須斷電時,建筑物內部斷電措施的實施,必須由滅火指揮員確定,單位領導和單位任何人不得盲目斷電。  
3.3、必須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建筑物自然排煙的設計規范。  
煙氣,已成為火魔手中最恐怖的武器。統計表明,在火災中喪生的人們,窒息而死的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尤其是在人員密集場所,煙氣更是火災中的首除之患。根據火災教訓分析,致使煙霧難以排出而導致群死群傷的危險的情況主要有:未重視中庭自然排煙;未重視樓梯間側向的最高點排煙;防火通道上搭建遮陽擋雨蓬未充分考慮自然排煙。  
排煙的基本手段是: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但是,機械排煙系統當排煙閥動作的極限時間為280攝氏度,超過280攝氏度就會停止排煙。實際動作時間很短,一般在明火產生后的2至3分鐘,此外,機械排煙僅僅是火災初期為人員疏散提供條件,只有與水噴淋合用時才能發揮其排煙排熱的最大效應。因此,應當注重自然排煙設計。  
國外十分重視建筑物頂棚和側窗的自然排煙,鋼結構的大型超市頂棚一般都設置自然排煙窗,排煙窗材料是可熔(58到68攝氏度)聚丙烯之類,白天可采光,火災時煙熱達到58到68攝氏度就熔化,有效的實施排煙排熱。在日本設計的可燃材料比較集中的會展中心、生產車間等,側窗面積特別大、高度高,十分有利于側向排煙。  
目前許多人員聚集場所窗口存在人為的用磚塊砌封、內裝飾被封,內部貨架被堵,外部廣告牌封堵等情況,嚴重影響了建筑物自然排煙。此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中沒有涉及多層建筑防排煙設計要求,在多層建筑的設計中往往忽視了防排煙的設計,給人員密集場所留下了技術規范上的隱患。因此,為了有效遏制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建筑物自然排煙設計。  
3.4、人員密集場所嚴格限制可燃物和發煙材料的使用。  
建筑內裝修必須嚴禁木龍骨;裝飾和吸音軟包應嚴禁使用可燃和難燃填料;建筑物室內管道保溫材料應嚴禁可燃和難燃(控制氧指數也是無效的),必須使用不燃材料;勞動密集型生產車間和臨時辦公樓若用彩鋼板結構拼裝,嚴禁用聚苯烯作彩鋼板填料(英國90年代初已禁止使用)。嚴格限制可燃物和發煙材料的使用,有效控制產生煙霧的源頭,是預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有效措施。
3.5、切實加強安全疏散的設計,保證疏散通道及窗口的暢通。  
 3.5.1 、從嚴審核疏散走道長度、寬度和出口(包括疏散樓梯)數量。準確預測最大流量,科學進行疏散計算,充分留有余地,尤其要從嚴控制袋形走道的設計和長度的控制。  
 3.5.2 、要從嚴整治疏散通道被堵。走道墻壁不針有凸出裝飾,滅火器箱、消火栓箱、花盒等都不準影響安全疏散,地坪要平,商場的貨架、展覽大廳的展位、劇院的坐位設置必須充分考慮最不利點的疏散時間。  
 3.5.3 、從嚴處理出口上鎖或用繩絲纏繞。為便于內部管理和節省用工,出口上鎖或用繩子和鉛絲纏繞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個問題執法難度大、成本高,只有采取一經發現直接嚴厲處罰的措施,才能有效杜絕這一現象。四是必須打開窗口作為疏散救人的第二通道。窗口被封堵,是建筑猶如一個大的集裝箱,一旦成災,必然導致群死群傷的發生。另外, 通過窗口可以架梯救人,通過窗口可以向火點進攻。五是人員密集場所人員不得超過額定人數。藝苑歌舞廳、天堂錄像廳、東都商廈舞廳在經營中都存在嚴重超員的現象。對額定人數,各地公安消防機構應根據場所面積、樓層、安全出口數、疏散距離等實際情況經計算確定。  
3.6、在大型商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增設地面輔助消防標志。  
 3.6.1 、地面輔助消防標志可包括兩種:一種是與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相對應的地面輔助疏散標志;一種是室內消火栓位置指示標志。均應設置在場所內的主要通道上、交叉路口和拐角處。其應用具有以下意義:1、大型商場、市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營業面積大、可燃物多、人員密集、電氣設備多、特發火災因素多等火災危險性特點,突出了人員的快速疏散和初起火災的及時撲滅具有重要地位,而這一點與疏散指示標志、室內消火栓的使用功效密切相關。  
 3.6.2 、地面顏色比較單一,相對于頂棚下空間的豐富色彩,地面輔助消防標志更易于發現,疏散方向指示效果更好,克服了火災時流動上升的高溫有毒煙氣的視線遮擋,也符合人員逃生時較低的身體形態。  
 3.6.3 、有助于火災時減弱人員心理恐慌,合理分散人流,緩解人員擁擠,從而為人員的快速疏散逃生和撲救初起火災贏得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  
 3.6.4 、地面輔助疏散標志應作為現有消防設施的重要補充,有彌補現有疏散和滅火設施在使用上不足的功效和特點,在應用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6.5 、科研部門仍需加強在上述場所主要疏散路線上設置燈光式、發光式地面輔助消防標志的研究,增強其有效性和相關消防產品的合法性,以完善現有安全疏散系統。另外應考慮將地面輔助消防標志納入消防技術規范的強制性條款,增強其推廣性。  
3.7、在防火審核和消防管理上要嚴格把關。  
 3.7.1 、從室內火災的發展過程看,總共經歷了初期、發展期、極盛期和衰落期等四個階段。從火勢初期發展到火勢極盛期階段,其中經歷了一個轟燃的過程。轟燃指的是室內火災從發展期到極盛期過程中,室內火災迅速擴大,溫度急劇上升,室內可燃物瞬時間被引燃的現象。轟燃是小火蔓延成大火的標志。發生轟燃后,會導致火災撲救困難,人員難以疏散,對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建筑結構破壞都有很大影響。如何預防著火建筑不發生轟燃,或在發生轟燃之前撲滅火災,對控制火災事故極為有利。因此,在辦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審核過程中,應統籌考慮,全面設防,才能保證這些場所的消防安全。  
 3.7.2 、公共娛樂場所在耐火等級和總平面布置中的考慮。公共娛樂場所應選用耐火等級不低于一、二級的建筑;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或毗連建設;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  
 3.7.3 、考慮安全疏散的要求。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端或盡端。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應滿足如下條件:(1)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或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米;(2)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米2,廳、室的門為乙級防火門;(3)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50米2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4)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疏散寬度指標為1米/百人,疏散走道和樓梯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1米;(5)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分散布置,相鄰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水平距離不小于5米;(6)超過3層的地上建筑應設封閉樓梯間;(7)與建筑物的其他部位隔開,分隔材料:墻體耐火極限不小于2小時,樓板耐火極限不小于1小時,當墻體上必須開門時應用乙級防火門。  
 3.7.4 、嚴格控制最多容納人數。錄像廳、放映廳的疏散人數根據該場所的使用面積按1人/米2考慮,其他公共娛樂場所的疏散人數按該場所的使用面積按0.5人/米2計算。  
 3.7.5 、室內裝修的消防控制。過多地采用可燃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在發生火災后,將會產生大量濃煙,以及有毒氣體。因此,在裝修時應優先選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盡量使用天然材質及磚石類材料,避免使用高分子化工材料或環保性差的合成板材,以防發生火災時產生大量有毒煙霧。在具體操作中,頂棚應采用A級材料,其它部位裝修應采用B1級裝修材料。  
 3.7.6 、建筑消防設施的選用。按要求設置室內消火栓、ABC類干粉滅火器和自動報警、滅火設備等。其中(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選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控制和撲滅建筑初期火災成功率較高,早已在國外廣泛使用,近20年來在我國得到普遍應用,由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因此國家規范對下列范圍的場所作出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規定: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的;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米2;設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選用K系數為80、115的快速響應噴頭或K系數為80的標準響應噴頭。對于建筑面積在500米2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考慮到完全按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勢必造成這些場所的業主消防投資過大,且不宜實施,可以結合當地市政給水狀況,采取設置屋頂消防水箱、消防給水主管接入市政給水主管道、設置管道泵等措施予以解決,形成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范圍: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設置在建筑四層及四層以上的。(3)設置防、排煙設施的范圍:對于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米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米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4)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火災事故照明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和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設置。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在墻面設置時,離地面高度不大于1米,走道上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宜大于20米。(5)歌舞娛樂廳及包房內設置聲像報警裝置,保證在火災發生時,播放火災警報,引導人員疏散。  
3.8、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監督管理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需求的日趨擴大,個體私經濟逐漸成為政府鼓勵和支持的經濟類型,家庭作坊式的加工生產和沿街商業用房的開發利用發展迅猛,“三合一”建筑也越來越多。由于消防法律法規的滯后性,無法有效地控制“三合一”建筑的發展和蔓延。在《消防法》中,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法律和消防技術規范中對“三合一”現象的法律界定缺乏明確的規定,已經不能夠滿足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日常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對“三合一”建筑缺乏消防監督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給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難度。“三合一”建筑的定義不應當僅僅局限于設有車間或倉庫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拓寬“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擴展和確定其法律內涵,將住宿與經營(生產、加工、儲存、服務等)一體建筑均納入“三合一”建筑,這對消防監督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因此,消防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工商等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一步明確“三合一”建筑的法律界定和防火要求。這樣才能使“三合一”建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三合一”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更好的減少和遏制“三合一”建筑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4、結論。  
綜上所述,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發生領域廣、頻率高、數量大、持續時間長,至今尚未有效的控制,預防人員密集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是一項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克服那些只強調防火分割而忽視人員的安全疏散,只裝報警而不裝噴淋,只考慮防盜而忽視了人員利用窗口逃生等設計思想,用全新的、科學的、合理的設計理念和最高的質量來建設,用最嚴格、最全面的法律法規來監督,切實有效地整改現有的各種大小火災隱患,才能有效的控制群死群亡惡性火災事故,才能夠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夠真正為社會主義的經濟大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GBJ16--87(1995修訂本)《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年11月1日 起施行。  
3、GBJ45-8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1995年11月1日 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5年01月26日 起施行。  
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2年5月1日 起施行。  
6、GBJ84-8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6年7月1日 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網站——http://www.xf.ga——DNS: 10.1.3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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