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古建筑是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
二、文物古建筑是否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定期維護保養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有擅自擴建或搭建建(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和疏散通道的現象。
三、是否按照文物古建筑的保護等級組織開展常態化的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是否嚴格落實火源電源管理,是否有違規使用燃氣、私拉亂接電線,是否對燒紙、焚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是否對員工、宗教職業者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達到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六、在文物古建筑保護范圍內舉辦祭祀、廟會、游園、展覽等大型活動,是否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同意。
七、是否依法建立專職和志愿消防隊伍,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具備處置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能力。
八、是否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是否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制定專門預案,明確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人員及其職責。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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